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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的底线是否不止“拍卖法”

在进行拍卖中,是否拍卖的底线权限就是拍卖法呢?拍卖涉及的不单止是拍卖法也有可能是一些不知的法规,那么是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结合吗?怎样才是最好的维护方式呢?怎么样做到拍卖的底线呢?

作为商业行为的拍卖绝不能只看是否符合《拍卖法》就够了。一种商业行为,哪怕双方是你情我愿,但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。

名家手迹的拍卖并不少见,何以拍卖钱、杨二位先生的几封信件就闹出了如此风波?这与现年102岁的杨绛先生坚决反对有关。杨先生认为,信件是私人之物,此举极为不妥。原来,这是一批没有征得写信者同意的信函拍卖。在法律上,这至少涉及到了四方当事人,一是信函的所有人、二是写信人、三是委托人、四是拍卖公司。别的拍卖通常只需所有权人同意,但信函的拍卖,写信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应得到充分保障。

先从著作权上说起。

书信虽然是写信人写给信函接收人的,但建立在信件内容基础上的著作权,还是归属于写信人。对这一点,舆论还是有共识的。产生分歧的地方在于,拍卖也可以不处分书信的著作权,而单单围绕物的流转进行。如此,杨先生的反对还有依据吗?

事实上,不公开书信内容的书信拍卖几乎不可能。

若不公开,就无法确定拍卖品的价值。中贸圣佳、保利此前拍卖所进行的宣传推广工作,就已披露了待拍信件的部分内容。这才引来了杨先生的愤怒和抗议。

在著作权之上,还有写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,这在民法上又表现为隐私权。

有法律专家也表达了疑惑,信件的拍卖至少涉及《拍卖法》《著作权法》《侵权责任法》和《宪法》等多部法律,究竟应该适用哪些条款呢?

这个问题其实也不难解决。

拍卖自然得遵守《拍卖法》,涉及到著作权的,又要遵守《著作权法》。拍卖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,又要遵守《侵权责任法》。隐私是一种权利人不愿或不便他人获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。钱、杨写给朋友的信件,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进行的信息交流。除非双方都明确表示放弃建立在信件之上的隐私权,否则,以任何形式公布信件的内容都可能对当事方的隐私权造成侵害。对于《宪法》来说,第40条将公民的“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”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,当然更应遵守。

所以说,作为商业行为的拍卖绝不能只看是否符合《拍卖法》就够了。

一种商业行为,哪怕双方是你情我愿,但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。钱先生离开人世还不到二十年,杨先生还健在。他们的书信(虽然不是他们所拥有的)进行拍卖,最好尊重杨绛的意见。如此看来,保利涉及的这几件信札撤拍,也算是从善如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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